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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证”之下,单位否认加班遭败诉

        2014年2月,崔女士入市某教育咨询中心,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执行标准工时制度,但实际上陈某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10小时。2015年2月,崔女士提出辞职,要求中心支付其1年的加班费,但中心否认其加班事实存在。多次争执不下,崔女士向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中心支付工作期间的加班费,并向仲裁庭提供了自己上课的排班表复印件以及自己向中心领导争取加班费时的录音材料。

      双方经过劳动仲裁并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经调查核实,并结合崔女士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认定她的加班事实成立。在法院的主持下,该中心与崔女士签订调解协议,一次性向其支付了工作期间的加班费。

     【高辉律师提醒】

      留存证据注意时间节点

      提醒劳动者,对于加班事项的举证,劳动者可以从加班前、加班中、加班后3个时间节点入手,搜集和保留证据:一是加班前可以搜集的证据,比如单位内部公布加班人员名单,张贴书面加班通知,写有作息时间的规章制度、考勤制度等,都可以对其进行复制留存。二是可以保留交接班记录、领取材料记录、工作流程记录,加班时工作邮件或电话往来的一些记录;注意对自己所做的工作内容进行记录,将开会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会议内容记录下来。三是加班后,劳动者要争取有同事出庭作证,以及提供主张加班费时的录音、qq聊天记录等视听材料。


高辉  律师  

现任职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方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债权债务催收、房屋土地拆迁、公司法律事务等民商事领域。 

工作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20楼(神农大酒店对面) 

联系电话:1587404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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